喜讯丨九龙坡法院1起案件入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
- admin
- 2026-01-05
- 钢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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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近日的时候,市高法院出台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这是第二批,其中九龙坡法院白市驿法庭庭长邓晓光、副庭长杨扬合作撰写的案例,名为《李某诉某建设公司、某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转让未经结算的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认定》,成功被选入了。
案例四
李某起诉某建设公司、某建材经营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子,涉及转让未经结算的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认定问题 。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价款 债权转让 效力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可确定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范围。建设工程合同里,承包人把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以自己尚未与承包人完成结算作为理由,主张转让行为是无效的,然而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称诉的李某表明,某建设公司把某厂房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予了某建材经营部,工程结束之后钢结构施工安全协议书,双方未去办理结算。某建材经营部把其对于某建设公司所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了李某,并且书面通知了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所以李某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将领付某建材经营部的工程价款以及利息支付给自己。
有个建设公司这样 argued:某建材经营部跟某建设公司之间,还没有办理结算,某建材经营部对某建设公司是不是享有债权,目前还不能确定,债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李某没有权利要求某建设公司向他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利息。
宣称已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某建材经营部辩称,某建设公司未付清全部工程价款,且该经营部已把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李某,所以某建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确认,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的时候,某建设公司跟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钢结构劳务)》,此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会把某厂房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某建材经营部。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某建材经营部展开了施工,案涉工程先后在 2021 年 1 月、4 月、8 月的时候竣工验收合格。在 2023 年 3 月 28 日,某建材经营部向某建设公司报送了《钢结构安装劳务工程结算书》,某建设公司收到该结算书之后没有跟某建材经营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2023年4月26日,某个建材经营部同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此协议把建材经营部对某个建设公司的工程价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债权转让给了李某;且在2023年6月7日之际,给某个建设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在诉讼过程当中,经过司法方面的鉴定之后,案涉的工程造价是8328340.23元,把已经支付过的工程价款扣除掉以后,某个建设公司还欠某个建材经营部878340.23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某建设公司要向李某支付工程价款878340.23元,以及与之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宣判之后,李某和某建设公司都不服便提起上诉了 ,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新事实进行判决呢那就是撤销一审判决 ,还要改判某建设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价款799858.69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呢,在本案当中要关注的争议关键之处是,某建材经营部把它那种对于某建设公司所拥有的工程价款方面的债权转让给李某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具备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里专门说明了,“债权人能够把债权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然而存在下面这些情形是要排除在外的: (一)依据债权自身性质是不可以转让的;(二)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不可以转让的;(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可以转让的。”。此案件当中,某建材经营部针对某建设公司所拥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不存在依据其性质以及法律规定不能够转让的情形,并且其双方也未曾作出该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所以某建材经营部把其对某建设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李某的行为理应认定为有效。某建设公司以双方尚未办理结算钢结构施工安全协议书,某建材经营部是否对某建设公司享有债权尚不确定作为理由主张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缺少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否确认某建设公司实际欠付某建材经营部的工程价款金额呢,这可以经由某建设公司与受让人李某,采用办理结算进而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来达成确认。
撰稿:沈沁雪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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