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要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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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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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直辖市的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的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的工程局,以及有关的中央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41 号),我部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已将其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1月30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之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还有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它们可以依据新《特级标准》来申请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需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若经审核未满足新《特级标准》的要求,那么在 2012 年 3 月 13 日前会保留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若在 2012 年 3 月 13 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那么在 2012 年 3 月 13 日后其特级资质会自动失效,我部会将其特级资质予以注销并进行公布。
申请多类特级资质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各项指标以及企业应具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无需叠加计算;每多申请一类特级资质,企业的建筑业营业税就增加 5000 万元;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需分别满足各类资质标准的要求;相关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也需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的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之后,原先的特级企业要是因为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就应当依据当时依然有效的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所有资质重新进行核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需实行实地核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组织实地核查工作。在这当中,倘若涉及铁路、交通或水利方面的,就由其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来组织实地核查。
二、指标说明
(一)资信能力
企业注册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注册时的实收资本,其依据是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的净资产是以企业申请资质的前一年度或者当期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的。
企业近 3 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依据企业提供的建筑业营业税票来确定;如果是以境外工程项目进行申报的,那么可以按照结算当期(日)的汇率,把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换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之后再按照国内的税率来计算建筑业营业税。企业要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还要提供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以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者合同及业主证明。如果资料是外文的北京钢结构资质证书,就需要附上中文译稿。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依据企业与银行所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来确定。对于多家银行的情况,其年度授信额度不能进行累加计算,而是以这些额度当中的最高额度作为最终的依据。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经理的工作经历以企业所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里的企业经理简历作为依据。
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是以企业填报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作为依据的。
同时,还需以企业提供的身份证和养老保险证明作为相关依据。
个人业绩证明的依据为竣工证明资料。
财务负责人是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其可以是企业的总会计师,也可以是副总会计师,还可以是财务主管。需以企业所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作为依据。
企业需具备与申报类别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其数量不能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同时,企业还需拥有一级注册建造师 50 人以上。
以企业所提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为准,以企业所提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以企业所提供的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5、工程设计人员
新《特级标准》中的“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 1)里“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同时也要满足“设计专业”各专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及工程设计资质时,若需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需提供原注册企业、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对于已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要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都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则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工程设计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来进行考核。
(三)科技进步水平
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以及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是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3 号)所规定的认定标准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并且已经经过认定。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来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并予以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
科技活动经费包含科技开发经费,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含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与科技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还包含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同时科技活动经费还包括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企业近 3 年的科技活动经费每年都不低于 800 万元。这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这一栏目或者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的。
国家级工法是依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 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并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这种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其第一或第二完成者是资质申报企业。要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作为依据。
专利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的所有权人需与申报企业名称保持一致。对于共有的专利权人是予以认可的。若专利是通过受让获得的北京钢结构资质证书,那么受让满 2 年后予以认可。要以企业提供的专利批准文件或证书作为依据;若是受让专利,就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为准。
科技进步奖是以企业所提供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的批准文件或者获奖证书作为依据的。
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是以企业提供的主持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资料为准,这些资料包括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信息化考评依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见附件 2)来实施。对于企业的信息化,主要以应用方面为重点,功能方面作为辅助来进行考评,并且不限制任何软件以及实现的形式。在偏远地区、境外工程以及 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中,这些工程可以不被纳入到信息化考评的范围之内。
三、资质证书及承包范围
工程设计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并且其他条件也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经核定后会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上会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同时还会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企业符合前款规定,若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的任意 1 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其中 2 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就能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若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的任意 1 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其中 2 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就能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工程设计人员暂未满足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然而其他条件是符合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原特级企业,在经过核定之后,会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且会注明施工总承包的业务范围。
企业符合前款规定,且拥有本类别对应设计行业中相关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设计技术人员,就会被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经审核达到标准要求后,若其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尚未办理完注册手续,就应在公告后的 3 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企业在提交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后,才可以领取新版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如果在 3 个月内未完成上述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手续,就不会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并且会重新进行公告。
四、材料清单及填报要求
(一)综合资料卷
1、目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近3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附注);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近3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复印件;
近 3 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复印件,若以境外工程项目进行申报,就需要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合同以及业主证明的复印件。
省部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包含分中心)所获得的认证证书,或者有效的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11、国家级工法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受让专利的,需提供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的复印件、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转让备案等受让文件的复印件。
1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主持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或引言等。
(二)人员资料卷
1、目录;
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证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等的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以及竣工证明资料。
财务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未完成注册变更手续,需提供原注册企业、申请资质企业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对于已取得执业资格尚未注册的人员,需提供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表》。
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以及调入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
(三)工程业绩卷
1、目录;
2、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工程合同复印件;
工程竣工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此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需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竣工文件复印件。
涉及单体、单项、单位等方面,以及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指标时,应当提供能够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6、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四)企业信息化资料卷
企业信息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情况,要以本《实施办法》作为标准。
特级资质申请国家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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