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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司法实务争议大 建工律师困惑多 亟待高院明确

EPC(EPC(工程处理),即设计采购构建是该项目的一般承包之一。请参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一般签约管理措施” [Jianshi法规[2019]第12号第12号]第3条,不再对此进行描述。

EPC不适合分包合同的合同?司法实践是有争议的,工人建设的律师感到非常困惑。最高法院迫切需要引入指导案件或司法解释。作者的评论如下:

1。争议。目前的法律尚不清楚:第791条,《民法典》第3款,“建筑项目的主要结构必须由承包商完成”。该强制性法规中的承包商是否包括该项目的总承包商? ②“建筑法”第29条,第1段“如果建设的一般缔约合,则必须由一般缔约国单位完成建筑工程的主要结构”。建筑交叉构建一般签约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争议规则。旧问题和新的变化。合同无效的规则已经从软僵硬到僵硬,从帮派到软。部门法规和当地文件(例如上海和智格)很低。尽管有禁令,但它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这是一个实用的共识。在2023年12月5日,“对《民法典法典》的当地法规解释”,强制规定的有效性被废除了,还有更多技巧。这一争端的确定是无效的,需要两次审查:①违反强制性法规和无效?参与了涉及法律法律的法律和系统的解释和系统解释,例如《民法典》第791条和《建筑法》第1款第29条;参与了“本地法规合同解释”和其他法律的第17条的解释。

第三,争议太大了。精确的定义问题,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相互冲突。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一般缔约国行政措施” [Jianshi法规[2019]第12号],当前的EPC采用双重资格或财团的形式,以及自我养育自我就业的形式职责。在司法实践中,EPC对非媒介结构的分包合同有效。但是,主题结构分包的EPC合同是有争议的。可以说,VS无效,争议太大了。请参阅相关案例。其中有效说,诸如(2021年)的代表性案件,最高法国Minzi End 1305与代表性案件无效,例如(2020年)Supreme Dharma Shenshen No. 6978,并且都有当地高等法院补充证书;或锤子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

“民法典”

第153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法规不会导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791条承包商可以与总承包商建立建设项目合同,或者应与测量师,设计师和建筑人员建立调查,设计和建设合同。承包商不得使用承包商将建筑项目用于承包商的几个部分。

总承包商或调查,设计和建筑承包商同意,他合同的某些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承担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或调查,设计和建筑承包商的联合责任。承包商不得将他合同的所有建筑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称或所有合同的建筑项目,以分包的名义将其转移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合同。承包商必须完成施工工程主要结构的建设。

“建筑法”

第29条建筑工程的一般缔约合单位可以将合同项目中的某些项目分包给分包单位,并具有相应的资格;但是,除了一般订约合同中同意的分包合同外,必须批准建筑部门。对于一般签约,必须由一般缔约合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结构。

建筑工程的一般缔约合部门负责根据一般合同的协议对建筑部门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协议负责一般缔约国。总合同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承担分包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

禁止将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禁止将分包单位分包给项目合同。

“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建筑项目建设合同应用法律问题上的解释(1)[FA SHI [2020] No. 25]

第1条如果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应确定应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段,第1段第1款的规定无效:

(1)如果承包商未能获得资格或超越建筑企业的资格级别;

(2)没有资格的实际建筑人员借用了合格的建筑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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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项目必须在没有竞标的情况下进行竞标,否则获胜的投标是无效的。

根据第153条第1款和第791条,《民法典》第1款和第791段,承包商签署了转让和非法分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应确定其无效。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应用“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以下几个问题” [FA Shi [2023] No. 13]

第17条尽管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确定该合同是根据《民法》第2款第153条的规定无效的:

(1)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

(2)如果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令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

(3)来自社会道德,家庭伦理或人格危害和其他非法习俗的合同。

当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为指导,全面考虑当事方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督强度,当事方在一定时期内某个交易中的频率,行为行为的社会后果等。裁判文件中这些因素是完全合理的。双方由于生活的需求而进行交易,这并未对社会的公共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反良好的习俗。人民法院不应确定合同无效。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关于进一步促进项目一般缔约国发展的几种意见” [Jianshi [2016]第93号]

(9)该项目的一般缔约项目的子包装。工程的一般缔约合企业可以在资格证书允许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实施设计和施工。它还可以根据合同或建筑单位的同意直接为相应资格选择项目的设计或建筑业务。当设计资格企业进行该项目的一般缔约项目时,本质的本质时,该项目的一般承包项目中的建筑业务应根据法律将相应的建筑资格分包给企业。当具有施工资格的企业进行该项目的一般缔约项目时,该项目的一般缔约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应根据法律将相应的设计资格分包给企业。

(10)严格禁止该项目的一般签约项目转让和分包合同。该项目的一般合同企业应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得转移该项目的一般签约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和建筑业务也不应将项目的一般合同项目中的设计和建筑业务一起转移或分包合同。如果一般签约企业是由本身设计的,则不允许将项目主要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项目主要部分的设计业务中的其他单位。如果一般签约企业是由本身实施的,则不允许将工程项目的主要结构的建筑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一般签约行政措施” [Jianshi法规[2019]第12号]

第3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一般签约是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以及根据与建筑单位的合同签署的合同的一般合同。实施全面和负责任的工程​​建筑组织,例如成本。

第10条工程的一般承包单位还应具有工程设计的资格和施工资格,该资格与项目规模兼容,或具有相应资格和建筑单位的设计单元的财团。该项目的一般缔约合部门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系统以及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轴承能力,以及类似于合同项目的设计,建筑或工程一般合同绩效。

如果设计单位和建筑单位组成一个财团,则应根据项目的特征和复杂性合理确定领先的单位,并且在财团协议中应明确确定财团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机构的所有当事方应与建筑部门共同签署合同总合同,以承担该项目的一般合同项目的共同责任。

第21条项目的一般承包单位可以通过直接包装分包。但是,以临时估值的形式,当项目,货物和服务分包在总合同范围内,如果是必须根据法律竞标的项目范围并符合国家的标准,则应竞标根据法律。

“上海建筑项目一般签约的行政措施” [上海居民建设的规范[2021]第3号]

第16条(禁止转让和非法分包)项目的一般合同单位不得转移该项目的一般合同项目,并应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调查,设计和建设项目的主要结构,一般签约项目。

该项目的一般缔约合部门具有双重设计和建设资格,应自己完成主要项目的设计和建筑业务;由财团形式承担的一般缔约国应所有当事方的设计和建筑业务。

“实施和发展的实施意见Jian [202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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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该项目的一般签约项目由工程的一般缔约合部门签约,则该项目的一般缔约合部门应完成主项目的设计和建筑业务(不包括钢结构结构)。

相关情况

1。EPC分段主题结构且不禁止,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1:“中国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本建筑物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Guizhou Fanjingshan Investment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Guizhou高等法院的第一次实例认为,第二个是Weibang Company分包工程(例如钢结构),涉及中国铁路公司是否属于非法分包。一方面,并​​非所有钢结构项目都属于主要项目。另一方面,即使案件确定了威本公司的事实,即他已与分包合同签约的主要项目,但基于在这种情况下项目一般合同的资格,(稍微)并管理EPC总合同方法中EPC总合同方法中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微博公司分包了钢结构项目,不应被确定为非法分包。还应注意的是,建筑师负责EPC一般签约的组合,这也是“ Tsinghua Weibang Creation Method方法RD+EPC模型”的新事物。质量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这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应为此鼓励和支持。因此,在我国探索的早期,应该存在一些问题,不应进行负面评价。总之,不应将中国铁路公司确定为与国内航站楼有关的项目中的非法分包商。最高法院的第二个实例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孟买和中国铁路公司通过竞标程序建立的“建筑合同”仅包括基本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而威本公司被转移到中国铁路公司在其EPC总包装中。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范围包括基本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顶窗帘墙项目,室内改进工程,HVAC工程,供水引流消防工程和强大的动力工程。基本的工程和钢结构工程是合法的分包。中国铁路公司主张梵蒂冈投资公司在欠款工程价格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而本法院不支持它。

案例2:“西部大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有限公司,建筑项目集装箱集装箱纠纷合同纠纷II民事裁决” [Supreme人民法院(2018年)Supreme Dharma End 1108]。在竞标Guangxi Guihe Highway Co.,Ltd。(以下称为Guihe Company)的Guilai Expressway Project建设后,该大型公司还将Guilai Highway Project的第四个合同部分分包给了中国中国铁路公司。尽管包裹事务签署的施工合同尚未竞标,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招标法和招标法”的第3条规定了必须竞标的项目。该案件的项目是“大型基础设施,公共承诺等项目的第一个案例。竞标。涉及“一般合同”的案件是在西方西方和大公司的竞标程序之后签署的,符合上述法律。参与该项目并不影响实施立法目的,以确保该项目的质量和保护公共利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的一般承包单位可以将合同项目中的某些项目分包给分包单位钢结构房屋承包合同,并具有相应的资格;除分包合同外,必须由建筑单位确认。 “总合同”特殊条款中涉及的案件4.3.1规定:“项目的一般合同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将项目合同部分划分,但应遵守方便施工的原则,适用于专业的管理,并将其分包给承包商批准;根据第一案的事实,承包商Guihe公司已于2011年6月8日与西方和大学公司的分包申请达成协议。可以看出,分包事项和程序与一般的同意一致合同合同。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竞标和投标法》第8条规定:“竞标者是合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法律的规定提出竞标项目。”中国铁路公司的分包关系不是投标人与竞标者和承包商的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案例3:“中国机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建筑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前是Zhengzhou建筑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审查审查审查民事裁决和判决监督民事裁决“ [Henan Provincial High People Court(2019年)Yu Min Shen No. 5894],该法院对法院进行了审查,即(1)关于中国机械和Zheng Jianong Company分包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性。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性的基础是中国机械公司和中国公司之间“ EPC总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性。根据“ EPC一般合同”第一个项目的项目范围的规定,合同是所有任务的建设,制造,采购,建筑,建筑,建筑和安装(EPC);第10条规定,该项目的建设和安装建设中的主要承包商的主要分包商应由承包商确认。根据上述协议,EPC一般订约合同的性质应为项目的一般合同,而不是一般签约。第二例法院认为,中国机械公司将建设项目的主要结构和民用建设项目分包给郑江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第272条第3款,二十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第9条的规定是非法分包的。法院认为,从两个法律条款的内容中提到了前两个法律条款,总承包商,承包商,一般承包和建筑总合同清晰区分。截至目前,承包商和承包商尚未禁止禁止建筑工程承包商承包商的主要结构。

在郑江公司提交的辩方中,郑江没有否认合同的合同;在调查和代理商意见中,郑江公司提倡该合同无效。设计,民用构造和安装显然涉及EPC一般签约的系统原理。合同的合同量不得超过投标合同价格的30%;第三个是“分包”违反“投标法”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关于中国机械公司是设计,民用建设还是安装,原始试验不涉及原始试验中的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竞标竞标法规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正常文件”废除了2004年的临时规定;性法规和EPC项目已经完成和实现,并被评为国家高质量工程奖Luban奖。因此,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中国机械有限公司(China Machinery Co.钢结构房屋承包合同,Ltd.法院对案件涉及合同的有效性的确定是错误的。中国机械公司的重新审查是应用CIC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2. EPC在违反强制性法规的情况下分包了主要结构,并且合同无效。

案例4:“ Kezuo Zhongqi Guodian中兴新鲜技术有限公司和Nanjing East Delivery Electric Power Technology Co.法院第6978号法律公民认为(1)“ EPC总合同”和“ PC工程合同”涉及的案件的有效性。根据发现的相关事实,珠宝商中兴通讯和发光光伏公司签署了借用借用的司机guodian gte ZTE ZTE ZTE 30MWP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项目的“ EPC一般合同”。 Hai Run Photovoltaic Corporation与Nanjing East签署了“工程合同”,将其发送到与贡达珠宝商中央X签署的EPC合同中的主要结构,这是关键工作范围,包括组件,支架安装和整体完成项目。将一家公司送往南京东部。由于案件涉及的项目,这是一个必须签订的项目,并且缺乏毛发光伏公司的一般签约资格。该公司签署了由主题结构签署的“ PC工程合同”以及案件涉及的案件的关键工作范围。第二例法院认为,“ EPC合同”和“ PC工程合同”无效。

案例5:“西藏Qilu Construction Co.,Ltd.,中国铁路桥局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Shigato分支机构建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合同民事判决” [藏族西藏法院第156号西藏人民法院自治区(2021)]第一案认为,在中国铁路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西藏火腿 - 锤子骑士珠穆朗玛峰建筑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签署了“西藏自动派农村公路shigato shigato shigato shigato shigato农村高速公路EPC EPC EPC建筑项目“与Qilu公司一起签署了“建筑项目建设专业分包”,该合同规定,K0 + 000-K37 + 881 Road Base,路面,桥梁涵盖和安全设施以及中国铁路Shigatse的嵌入式管道项目内容分支机构将由中国铁路建立。分包商是向Qilu Company构建的。在此分包商中,中国铁路Nikkai分支没有在此分包合同中建立建筑项目的主要结构。 《建筑法》第29条“用于一般签约,必须由一般缔约国单位完成建筑工程的主要结构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的第52条,“关于合同的无效”(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商的非法转让,非法分包建筑项目或不合格的实际建筑人员以与他人签订建筑合同的名义借用合格的建筑企业。” Qilu公司要求确认该项目涉及的项目涉及无效合同,而初审法院支持了该项目。西藏高等法院的第二次审判,以维持“建筑项目建设专业套餐合同”的无效判决。

案例6:“山东One Arrow Construction Co.,Ltd。和Shandong Electric Eneration Engineering Consulting Institute Co.,Ltd。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两项较大的民事判决” [Shandong Givers Court(2015)Lu Min No. 199],大约最初的审判“工程建设合同”是有效性是否正确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原始审查的事实来看,山东电力咨询学院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山东电力电力咨询公司Institute and Shandong Yijian签署了该案的“项目建设合同”。案件中涉及的项目还规定,施工范围包括“土方,基础处理,基本工程,主要结构,墙壁砖石,墙壁砌体...等等”,也就山东咨询研究所是一个独立的单一项目。施工范围包括基础基础项目和主要项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分包的行政措施”第4条,前建筑部建设部规定了“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建筑分包”是指专业工程或专业工程活动的活动对其他建筑企业的劳动运营已被包装。试验确定该案涉及的“工程建设合同”无效。

3.EPC分包非媒介结构,合同有效。

案例7:“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和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审查审查审查审查审查和判决监督民事裁决”效力。中东公司主张“分包合同”违反了“主要结构的主要结构”和“不得将项目分包”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这应该是无效的合同。根据原始评论,涉及项目的项目是Stone Project的电站项目。项目的核心目的和合同是单位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安装。中东公司进行的项目范围是A部分项目项目中的土木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机构主要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予其他单位”。作为联合出价者,中国公司和中南公司与Power Construction三家公司共同签署了“建筑合同”,并向该案提交了一个竞标项目,以建造三家电力施工公司。电气建设三公司从承包商中泰公司获得了建筑承包。它是该案A -BID项目的建设的总承包商。 “分包单位分包合同建设项目”的指定情况。因此,最初的审判确定“分包合同”是合法和有效的,这不是不当的。

来源|房地产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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