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钢结构资料库 > 正文内容

钢结构基础 设计合同标准文本中设计失误责任条款的效力分析及委托方应对策略

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将设计错误的责任规定为“设计错误部分的设计费”,重点是保护设计者。一旦因设计错误造成损失,损失往往远远超过设计费,无法补偿建设单位的损失。 。请问:1、该条款是否可以认定为标准条款,免除设计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2、如果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且实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约定的设计费用,委托方作为设计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1、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建筑工程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我们先来看看标准条款的定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该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使用。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先拟定的;二是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三是拟定的可重复使用的。设计合同范本(GF-2000-0209或)是由合同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条款,合同签订时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 GF-2000-0210),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监管。所有条款均为推荐性条款,双方可协商修改和补充,故本示范文本条款为。不是标准术语。

2、出现问题中提到的情况时,施工单位虽然不能主张约定的条款无效,但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如何准确认识肢解发包?如果是钢结构厂房,承包商会将钢结构部分分包给有钢结构资质的施工单位吗?至于将地基等土建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这种承包方式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接承包”?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人可以分包基础工程吗?

答:分拆承包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分解发包钢结构基础,是指建设单位将由一个发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发包单位的行为。”理解该条准确地说,关键是界定一个建设项目应由一个发包单位完成。法律法规没有界定,也无法界定。确定哪些建设项目应由承包商完成,仍取决于工程实践和行业管理。例如,主体结构工程应由一个单位完成,不能直接外包给多个部分。至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由施工方分别承包,是否是直接承包?我认为这不是直接合同。在我国建筑工程实践中,常常将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分开承包。根据建筑工程行业惯例,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也可以分别由不同单位施工,由承包基础工程的承包商完成。地基工作,另一承包商完成地基工作。

但如果实行建筑工程总承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建设单位完成。总承包商本身。”这里所说的主体结构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主体结构,这里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基础工程。作为建筑总承包商,不能将基础工程分包,否则构成非法分包。

钢结构基础_钢基础结构识图图解_钢结构基础

总承包商将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如打桩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这样的分包合同有效吗?

答:我认为这份合同有效。由于铝合金门窗工程属于装饰工程而非主体工程,因此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铝合金门窗施工需要资质的问题。实践中对打桩工程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打桩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打桩不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我更喜欢打桩作为主要结构工作的一部分。至于能否分包,则要看总承包商是否具备基础施工资质。如果没有资质,那么合同中约定打桩可以分包,这种分包也是合法的。只要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是合格的,合同规定这部分可以分包。当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建设单位将打桩工程分包,就会有主体工程分包的嫌疑。因为打桩工程出现问题会导致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一个单元工程的某个子工程钢结构基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看其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工程的一部分。例如,对于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的分包工程也需要讨论。是否与主体结构工程有关。目前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还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好的。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将由法官做出决定。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

(必填)
(选填)
(选填)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