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竹地板面层铺设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材料要求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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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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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包括免刨、免漆类)的施工质量检验。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等采用的木材树种应符合规定;选材标准应符合规定;铺设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规定;防腐、防蛀处理等也应符合规定,这些木材包括垫木、垫层地板等,且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选用的材料需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进场时,要对其断面尺寸进行抽检,还要对其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用于固定和加固的金属零部件需采用不锈蚀的金属件,或者采用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木、竹面层与厕浴间相邻时,连接处需做防水处理;木、竹面层与厨房相邻时,连接处也需做防水处理;厕浴间和厨房等属于潮湿场所,与它们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进行防水(防潮)处理。
并且基层表面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8%。
建筑地面工程中,木、竹面层搁栅下的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需要符合国家相应的现行标准规定。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含室内通风沟,它应符合设计要求;包含地面通风孔,也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包含室外通风窗,同样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1.8 的规定,其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表 7.1.8 的规定。
表7.1.8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竹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可以采用双层面层来铺设,也可以采用单层面层来铺设。它们的厚度需要符合设计的要求。同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它们的选材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其间距不宜大于 300mm 。
其表面应进行刨平处理。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以及竹地板面层在进行铺设时,相邻板材的接头位置需要错开,且错开的距离应不小于 300mm;同时,这些地板与柱、墙之间应当预留 8mm 到 12mm 的空隙。
7.2.6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本节的有关要求。
I 主控项目
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其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包括观察检查,同时要查看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出厂合格证。
对于同一工程的材料,若生产厂家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且批号相同,只需检查一次。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需要有以下情况的检测报告:有害物质限量合格。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溶剂型胶粘剂中包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还有苯,以及甲苯与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10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实木地板以及实木集成地板的面层需要刨平并且磨光,不能有明显的刨痕,也不能有毛刺等现象;其图案要清晰,颜色需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需符合设计要求,竹地板面层的规格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板面不应有翘曲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面层的缝隙需要保持严密;接头的位置应该相互错开;表面要保持平整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需对齐,粘和钉的操作应严密;缝隙的宽度要均匀一致;表面应保持洁净,不能有溢胶的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依据本规范的第 3.0.21 条所规定的检验批来进行检查,同时按照第 3.0.22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铺设方式,铺设方法,厚度以及垫层地板的铺设等方面,都应该符合本规范的第 7.2.1 条至第 7.2.4 条。
的规定。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可以采用空铺法铺设,也可以采用粘贴法(满粘或点粘)铺设。当采用粘贴法铺设时,需要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粘贴材料,并且这些粘贴材料应具备耐老化、防水、防菌、无毒等性能。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的接头位置要错开,且错开的距离不小于 300mm;同时,面层与柱、墙之间要留空隙,空隙大小不小于 10mm。当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需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增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它们的间距适宜为 200mm 到 300mm。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需要分段进行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I 主控项目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地板,以及胶粘剂等,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具备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8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9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包括观察、行走以及使用钢尺测量等,同时要查看检查验收记录。在检查数量方面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需按照本规范第 3.0.21 条所规定的检验批进行检查。
7.3.10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图案需清晰;颜色也应符合设计要求,要保持一致;板面不应有翘曲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面层缝隙需保持严密;接头的位置要相互错开,并且表面要平整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 表面需保持洁净,不能有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4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需符合本规范表 7.1.8 的规定,具体时间为 7 月 3 日 15 时。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可以采用条材或者块材。它可以通过空铺的方式在基层上铺设,也可以通过粘贴的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可通过有垫层地板的方式铺设,也可通过无垫层地板的方式铺设。当采用有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需符合设计要求,其厚度也应符合设计要求。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的接头位置需要错开一定距离,且该距离不小于 300mm;衬垫层、垫层地板以及面层与柱、墙之间,都应该留出不小于 10mm 的空隙。
且其间距宜为 200mm 到 300mm 之间。
I 主控项目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地板要符合设计要求,所采用的胶粘剂等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需具备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溶剂型胶粘剂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还含有苯,以及甲苯和二甲苯。
水性胶粘剂中存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以及游离甲醛。检验的方式是查看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需要进行防腐、防蛀处理;这些部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且平直,它们的表面应该保持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8 面层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图案需符合设计要求,图案要清晰;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颜色要一致;板面不应有翘曲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0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应严密、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4.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需符合本规范表 7.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5软木类地板面层
软木类地板面层需使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并且要铺设在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其中,软木地板面层应以粘贴的方式进行铺设,而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则应采用空铺的方式来铺设。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它与柱之间应留不大于 20mm 的空隙,同时与墙之间也应留不大于 20mm 的空隙,并且其表面应刨平。
软木类地板面层进行铺设时,相邻板材的接头位置要错开,错开的距离要不小于 1/3 板长,同时也要不小于 200mm;面层与柱、墙之间需要留出 8mm 到 12mm 的空隙;在铺设软木复合地板面层时,要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添加金属弹簧卡或者木楔子,并且它们的间距适宜为 200mm 到 300mm。
I 主控项目
软木类地板面层所采用的地板要符合设计要求,胶粘剂等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软木类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需具备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需要进行防腐、防蛀处理;这些构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且平直,其表面应当保持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应符合设计要求,软木类地板面层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查方法:观察,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表面是洁净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需符合本规范表 7.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适宜选用实木复合地板以及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这些木板面层应当铺设在填充层之上。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有两种铺设方式,分别是空铺法和胶粘法(满粘或点粘)。如果面层设置了垫层地板,那么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进行铺设时,不能扰动填充层,也不能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同时,面层铺设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以及第 7.4 节的相关规定。
I 主控项目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需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本规范中相应面层的规定之外,还需具备耐热性,同时要具有热稳定性,并且要具备防水的特性,也要具备防潮的特性,还需具备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需留不小于 10mm 的空隙。若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那么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并且其间距适宜为 200mm 至 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其余主控项目的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的有关规定;其余主控项目的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也应符合本规范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 般项目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需要在填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要采用胶粘搭接的方式,并且搭接尺寸要合理。铺设完成后,其表面应保持平整,不能有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其余的一般项目以及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都应当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第 7.4 节的相关规定。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铺设的施工质量检验需全部合格,同时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也应全部合格。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以下这些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重要材料或产品有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的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检查以下安全和功能项目:
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若有防水要求,需进行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且要抽查复验。
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胶粘剂、胶结料、涂料等材料的证明及环保资料。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需检查以下项目:
1变形缝、面层分格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附录 A 规定了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这种试验方法是用于检测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是否具备不发火的特性。通过该试验方法,可以确定这些材料和制品在特定条件下不会产生火花,从而满足防爆等相关要求。
试验前需做准备:准备一个直径为 150mm 的砂轮,然后在暗室内检查该砂轮分离火花的能力。倘若能产生清晰的火花,那么这个砂轮就可以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粗骨料的试验:从数量不少于 50 个,且每个重 50g 至 250g(准确度达 1g)的试件里选出 10 个。然后在暗室内进行不发火性试验。只有当每个试件都磨掉不少于 20g ,并且在试验过程中未出现任何瞬时的火花时,才可以判定为不发火性试验合格。
4. 胶结块状材料的试验方法也与本规范第 A.0.2 条相同。
0.4 对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进行试验。其试验方法与本规范的第 A.0.2 条以及 A.0.3 条相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能够区别对待,以下是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的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文中有两种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一种是“应符合……的规定”,另一种是“应按……执行”。
本文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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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木竹地板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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