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管理:从总则相关规定看资源
- admin
- 2025-04-06
- 钢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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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轻型房屋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从而提升其设计水平,并且保证其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都应遵守本规定。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应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以及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结构的设计。除了已经获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之外,那些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之后,才能够承担相应的业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有甲级和乙级,其中压型拱板最高能达到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包含 1 级和 2 级。分级标准在附件一、附件二中可以查看。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能够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业务,其中包括 1 级工程的设计业务以及 2 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获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国内轻型永恒钢结构 2 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且无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乙资质的单位,也能够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钢结构公司资质复印件,同样无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如果具备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条件,就可以按照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轻型房屋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第六条规定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需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来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开始设计之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下来,并且要积极配合,以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建设部统一管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建设部可委托有关协会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
7. 需提交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需按照隶属关系把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相关专业部门,或者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亦或是报送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让这些部门进行初审和核实,之后再报送至建设部。建设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之后,会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且颁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种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能够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级。这种暂定级属于乙级,其有效期是 2 年。当有效期期满后,需由申请单位把相关材料报送至建设部进行复查。如果复查合格,建设部会为其换发正式的专项资质证书;如果复查不合格,就要求限期整改或者收回证书。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审核《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法人资格,审核其是否符合要求;审核资产规模,看是否达到标准;审核人员要求,确保人员满足规定;审核技术装备要求,检验装备是否达标;审核管理要求,查看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而对业绩要求,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的必要条件。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钢结构公司资质复印件,具备承担 5 项工程等级接近 1 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能力(依据附件二,注 3),并且已经建成相关工程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就可以申请甲级临时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提出转正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就会核发正式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要实行总量控制的措施,并且进行动态管理。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需要注明专项资质证书的等级以及编号。同时,还要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仅可从事证书所规定的设计业务。持证单位不可以向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章以及图签;也不可以私自招揽没有资质的单位的人员来为其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若有违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且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严禁不具备设计资格质的单位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种的设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出现分立情况时,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发生合并情况时,同样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的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独去申请专项资质证书。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分支机构如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去承担业务。它只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的名义来承担业务,同时提供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资料,并且收取费用等。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仅能应聘在一个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去从事设计业务。当从外单位聘用离退休设计人员的时候,受聘人需要由原单位开具符合外聘条件的证明,并且要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能成为单位申请专项资质的条件。然而,作为单位技术骨干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能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且,离退休人员不太适合担任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若因工作需要聘请在职教师来从事设计业务,那么就必须要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并且要办理聘任手续,聘期要不少于二年。同时,定期聘用教师的人数不能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在应聘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时候,不能再同时兼职去从事那些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没有关系的教学等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对于那些通过欺骗、隐瞒等方式而取得专同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建设部会吊销其证书,并且在两年的时间内,这些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也要按照建设部令第 65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来执行。
在中国境内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若要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那么将会依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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