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可依法分包,依据相关法规解析
- admin
- 2025-04-01
- 钢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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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其中第 12 条第 3 项表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把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反分包行为,不过钢结构工程除外。所以,在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解析: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钢结构工程属于建筑业专业承包,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住建部首先颁布了《钢结构设计标准》;接着又颁布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之后还颁布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标准。
(3)实践中存在钢结构专业承包合钢结构施工总包。
法条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并且发布了相关通知。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之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去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若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那么这种分包行为的对象不能是除钢结构工程之外的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钢结构工程可单独分包外钢结构房屋承包合同,不能分包给其他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把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当中不属于劳务作业的那部分再次进行分包;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专业作业承包人不仅要计取劳务作业费用,还要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同时也要计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以及主要周转材料的费用。
经典案例:
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和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此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案号为(2009)湖吴商初字第 1979 号;二审的案号是(2010)浙湖商终字第 72 号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不一样。承揽建设工程的就是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则为承揽合同。由此可见,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能够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界定建设工程时钢结构房屋承包合同,要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同时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分析。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和推广。传统土木砖瓦、钢筋水泥等结构的房屋,正被越来越多的钢铁结构、钢塑结构以及像“水立方”“鸟巢”这样的现代新型建筑所更新和突破。这些现代新型建筑本质上属于房屋建筑范畴。所以,对其建设活动应当受建筑法律的调整。本案中,升浙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天峰制药厂 1#仓库及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屋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建,并订立了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这并不违反建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份有效合同。从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方面来看,其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像本案这样的工程款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将其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这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定性的司法解释规定,所以应该予以纠正。
在钢结构房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情况下,钢构件加工合同应当被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钢结构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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